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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4-11-22 17:36 来源:

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于2024年11月8日下午14:30—17:30举行了《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主要针对《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修订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行政处罚规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

时间:2024年11月8日下午14:30—17:30。

地点:昆明市北京路136号云南省通信管理局附二楼报告厅。

听证代表18名:昆明市官渡区永平路居民段苒;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居民陶娴;昆明市官渡区永善路居民吴高平;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居民叶亭妤;云南省通信学会副秘书长吕丹;云南省通信网络保障中心干部罗媛;昆明市互联网运行监测中心干部赵泽国;昆明厚致百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雪梅;民盟盟员、昆明市人大代表佘映廷;农工党党员、昆明市五华区政协委员郑严凯;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卢奎;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利;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纲;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副处长朱鹏飞;云南移动法律事务部初级专家伏颖;云南电信云网运营事业部运营室经理李正;云南铁塔通信发展部副总经理柳林林;云南联通网络部职工赵良洪。

听证主持人: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书忠。

听证委员: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泽飞;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杨书忠;云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处长苏瑞萍。

决策发言人: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肃。

听证监察人: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纪律检查处干部岳学新。

听证记录人:昆明楠擎速记办公服务有限公司毕仁凤。

听证旁听人: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居民黄金娜;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灿;昆明市嵩明县滨河苑小区居民赵敏;云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朱彦赫。

本次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逐一核实听证代表身份并介绍听证代表;

3.宣布听证会纪律并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草案》的立法背景、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监察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代表对本次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充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文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地域特点,增强了可操作性。对《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提出了41条意见和建议,其中,采纳15条、部分采纳10条、不采纳16条。听证代表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基站电磁辐射安全。公开监测信息,明确监测主体,保证监测信息真实性,细化辐射检测条件。

(二)关于设施安全及美化。细化线路入地条件推动入地,美化线路;进一步明确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验收。

(三)关于共建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合理推动已建成设施的共建共享和跨行业的共建共享。

(四)关于罚则。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考量罚则幅度;在第四十八条中补充兜底性规定;在第四十四条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五)加大对新条例的宣传力度。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建议在第八条规划编制中明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内部审批通过的规划要报管局以及各个州的主管机构进行报备和审核;删除或者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中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时采用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用地的表述;第二章中增加“电信设施用于林业植入设施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的规定;对第四十六条和二十五条中代履行的范围进行扩充;明确附挂相关的使用费以及赔偿标准;在第二十七条细化电信设施迁移改动的规定;考虑把处罚权下放到各个县区级的部门。

四、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关于基站电磁辐射安全建议采纳。后续将结合《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精神,围绕公开监测信息、明确监测主体、保证监测信息真实性、处理第三方对辐射提出的异议等方面对第十八条进行优化。

(二)关于设施安全及美化建议采纳。拟在第十五条中增加“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逐步入地”这一表述;在“细化入地条件”方面,后续通过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等来具体化。对配套电信设施的建设验收会作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共建共享建议,部分采纳。考虑到电信基础设施有其自身安全承载标准,拟在第十条第三款已建成设施的共享部分增加“具备共享条件”的表述;针对第十一条跨行业共建共享的内容,将结合我省实际同时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进行优化表述;对于代表提出的在第十条第四款增加协商不成可由行政机关裁决的建议,由于行政机关并无对相关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故不予采纳。

(四)关于罚则建议,部分采纳。对于罚款幅度,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上位法作进一步核实、明确;对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表述,拟恢复为现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在第四十四、四十七、四十八条中增设处罚的规定,因新设处罚要有明确的依据或者充分的必要性,所以不予采纳。

(五)关于多名代表提出的加大力度宣传新条例的建议,采纳。后续我们将采取具体措施开展新条例的宣传。

(六)对其他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在第八条中应明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内部审批通过的规划要报管局以及各个州的主管机构进行报备和审核的建议,予以采纳,以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修改第十三条中用地规定的建议,予以采纳。对在第二章增加“电信设施用于林业植入设施用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另行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表述的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征求意见和试行条例》,予以采纳。四十六条和二十五条中的代履行部分,拟在下阶段修订中删除。对明确附挂相关的使用费以及赔偿标准的建议,因损害客体和受损情况复杂多样,故赔偿或者补偿标准难以统一。对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以及其他的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应当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迁移单位承担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规定的建议,结合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次修订和现实需求,予以采纳对于将处罚权下放到区县的建议,由于电信管理机构在州(市)、县(区)没有执法分支机构,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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