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6 15:59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方案、《省级部门权责清单》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如下:
一、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网络运行维护制度、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的执行情况、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网络架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测试和演练、对从业人员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和安全防护行业标准,对网络架构保护措施进行抽测。经抽测,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由电信监管部门督促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整改。
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监管部门依据《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检测,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企业秘密,在监督、检查或检测过程中,不得干扰电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五、电信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督促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电信设施的防护工作。
六、电信监管部门应当责成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络运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相关时限提交简要书面报告和专题书面报告。必要时,电信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七、电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网络运行情况。
八、电信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电信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电信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或者未制定网络运行维护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证网络运行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的;
(三)未制定和演练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未同时考虑网络运行安全设施建设的;
(六)未执行网络运行维护行业标准的;
(七)对电信设备、传输线路的代维企业管理不力,引发网络运行事故的;
(八)发生网络运行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或者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九)未按时向电信监管部门报送网络运行基础数据的;
(十)不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络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网络运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十一)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以及公共突发事件时,不执行网络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或不听从电信监管部门指挥、调度的。
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通信主管部门举报“安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 通信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十一、 通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建立“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安管人员”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中责任认定情况等信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十二、“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核发证书的通信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信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暂扣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