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
增值电信业务 | |||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B23存储转发类业务 | ||
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B24呼叫中心业务 | ||
B25信息服务业务 | |||
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
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 | |
A12 | 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
A22 | 无线寻呼业务 |
A23-2 |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
A24-1 |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
A25-3 | 用户驻地网业务 |
A27 | 网络托管业务 |
具体业务定义详见附件1《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二)部门规章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2.《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三、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云南省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提示:申请系统内按照“填表说明”在线填写表单,除领证委托书外无需递送纸质材料
(一)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在线填写)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经营电信业务”相关字样或列举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
(三)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在线填写,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之一。许可负责人、客服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可重复。提交三位负责人可以核验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在线填写,无需打印)
(五)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在线填写)
(六)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申请表单内下载模板,根据申请业务进行承诺,签字盖章彩色扫描件)
(七)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申请承诺书》(申请表单内下载,签字盖章彩色扫描件)。
2.“填表说明”中符合申请情形所要求的材料。
3.根据申请业务种类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业务 | 材料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有效期内网络接入协议或主机托管协议(包含服务器清单) |
呼叫中心业务 | 《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呼叫平台截图及版权证明 |
信息服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 《垃圾短信管控承诺书》和《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应当租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 |
五、申请流程
申请者登录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https://dxzhgl.miit.gov.cn/)。
电信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后,请企业及时登录系统关注后续的审核情况,视反馈情况修改后再行提交,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及许可结果
电信管理机构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许可证领取
(一)结果通知:审批结束后,各企业根据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准通知书》要求领取。
(二)电子证照领取:“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许可证管理”-“许可证信息查询”。
(三)纸质证书领取:
可选择现场领证或邮寄领证,详见领证须知(https://ynca.miit.gov.cn/bsfw/bszn/art/2024/art_3ccc4f3bde974d3b84a3e2b353de4ac9.html)。
八、工作时间和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00~17:30。
业务咨询:0871-63555806
受理、领证咨询:0871-63551832
九、注意事项
(请申请许可的企业特别关注此项)
(一)关于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条件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法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需符合《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条件。不属于依法必需取得许可的业务形态或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必备条件的,我局将依法不予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下列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营平台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企业入驻淘宝、拼多多、抖音、视频号等平台售卖商品,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我局呼吁采购需求方或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合作伙伴的挑选条件,避免为相关企业经营者增加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中介及收费问题
我局从未指定任何第三方提供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服务,也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任何企业的申请,我局都将依法依规按时审核,并将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我局鼓励企业自行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以便及时获得我局审核意见及后续监管要求。
(三)关于在自贸区实行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告知承诺试点的问题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不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在云南省自贸区范围内对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试点(告知承诺试点业务申请指南详见https://ynca.miit.gov.cn/bsfw/bszn/art/2020/art_937e55fbe2814a6a8a4e6c4b372ecfd9.html),并逐步扩展试点范围。
(四)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
我局将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形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或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未履行事先作出的承诺完善有关材料或措施的,我局均将依法严肃处理。